1. 在評審過程中,供應商報價低于采購預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應商報價算術平均價的40%,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談判小組應當要求其在談判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談判小組應當將其作為無效處理。
2.供應商的書面說明材料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逐項就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主營業務成本、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成本構成事項詳細陳述。
3.供應商書面說明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書面說明的簽字確認,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
4.供應商提供書面說明后,談判小組應當結合采購項目采購需求、專業實際情況、供應商財務狀況報告、與其他供應商比較情況等就供應商書面說明進行審查評價。供應商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提供有效書面說明或者書面說明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或未在規定時間內遞交有效書面說明書的,談判小組應當將其響應文件作為無效處理。 |